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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博弈劳资平衡线
2008年5月12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衣力 进入论坛


  平台:遗留问题待解

  在此次细则正式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见之前,在小范围里,曾经有多个版本流传。“我至少看过三个版本,最晚的一个是今年3月21日的。”接近国务院法制办的人士透露。

  在此之前,国务院法制办曾经制定过一个49条的征求意见稿,后来删减到32条,最终出台的版本是45条。“很多条文都是拿上又拿下,几经反复。”上述人士说。

  这种复杂的上下过程,正体现细则制定过程中的博弈艰难。事实上,早在劳动合同法起草之时,就引发所谓的“劳方资方大争论”,针对劳动合同法该如何保护劳动者,被认为代表劳方的总工会和被认为资方代表的中美商会曾在会议上正面交锋。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因此,各界都对细则抱以厚望,有些方面期待细则能够把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比较死的条款开口子,放宽对用人单位的限制,但是实际上,细则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思路是一脉相承的,细则不会变相修改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开口子。”郭军说。

  针对此前出现的很多实践中的问题,比如连续工作满10年以及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谓的“连续”应该如何理解,短暂间断多长时间仍然视为“连续”,这次的细则中没有触碰。

  对此,有关部门表示,对其他遗留问题还需要研究。

  “现在尚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可以留待劳动部作为一个纯政策处理,也可以留给地方立法机关将来制定地方条例或者劳动部作为部颁规章解决,不必要搞一刀切。”有关部门人士表示。

  而曾经被贴上“资方”标签的董保华则表示,对实施细则进一步延续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思想、固定僵化劳动关系,而不是给用人单位更多的自主选择权、采用更灵活的用工方式感到失望。

  “我不反对保护劳动者,关键是怎么保护。”董保华说。他认为,当下的劳动合同法混淆了企业责任和国家责任,如果我国配套制定了完善的社会保障法,有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就不必担心劳动者失业的问题。

  “失业带来的问题应该让经济发展和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解决,而不能通过固定劳动关系的方式来解决,对市场经济来说,劳动力自由流动是要素之一。”董保华表示。

  不过,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主任乔健则有不同观点,他说,劳动合同法首先是一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但现在更强调平衡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关系。“虽然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跟原来立法宗旨并不违背,但是细则强调的重心显然是偏向雇主这边的。”

  按照国际上的惯例,无固定期限合同本身确实是可以解除的,日本的规定是三年以上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它们的工会能够参与到订立或者解除工人合同的活动中,它们的工会是独立的。

  “而我们缺乏一个国家干预和企业自治之间的平衡,所以,国家立法对于劳工做一些倾向性的保护是必要的。”乔健说。

  乔健寄希望于这一次细则的重新征求意见,他认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立法的重新博弈。“那么,就需要一个合法的立法程序,去吸纳这些立法意见。”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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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本网整理编辑: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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