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三年多的《保险法》第二次修定工作中,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修订的重中之重。与被保险人关系最密切的保险合同法部分,草案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上大做文章,在合同成立、合同解除、免责条款、理赔时限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称,目前实践中产生的保险纠纷及理赔难问题,与现行《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较大关系,为解决此类问题,《草案》着重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不可抗辩”条款
投保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在《草案》中被进一步明确,而保险人须履行的说明义务,也被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定。
《草案》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与现行《保险法》相比,《草案》增加了“因重大过失未履行”的情况,使之更加完整。
最大的突破在于,在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时,《草案》首次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而除年龄误告外,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不可抗辩条款是国际保险业的通行惯例,指的是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辩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国军表示,这一款的增加是本次修法的一个亮点,它解决了现实中一些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没有尽到告之义务,却不点破,仍旧收取保险费,直到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再以投保人告知义务上的瑕疵拒绝赔付的老大难问题。
“但对保险人而言,核保的任务和难度明显加重,也考验着中国保险业反保险欺诈的能力。”王国军续称。
同时,《草案》还对保险人须履行的说明义务进行了严格限定,要求“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现行《保险法》在此条款上的规定仅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而未规定说明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