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个人委托证券机构炒股引发的纠纷,一些地方已经制订了相应的规定加以规范,但是个人委托个人炒股引起诉讼,如何适用法律却成了一个不容易解答的话题。
委托他人炒股,但凡接触过股市之人都不会陌生。在股市走高之时,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能从中受益,双方皆大欢喜。然而,股市下行之时,出资人的风险却暴露无遗。近日,浙江东阳市的一位“代炒者”在做砸股票后,却以合同条款无效为由欲为自己“解套”。
下行股市 带出一串诉讼
这位“代炒者”姓蒋,原先和妻子一同经营一家生产纸杯的企业,效益也挺不错。在外人的眼里,炒股是他的另一项特长,因为他的操作总能保证很大幅度的赢利。于是许多人将大笔的资金交付于他,希望获取更多的回报。
东阳市巍山镇的吴先生就是其中的一位。他说,蒋某当时要求他投入15万元炒股资金,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能保证在半年内支付他利润3.6万元。
“我对股票一窍不通,就这样听信了他的鼓吹。”吴先生说,今年1月,他去浙商证券有限公司开办了证券交易户口。随后双方签订了《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由蒋全权进行股票操作。
照吴先生的说法,到了今年的7月16日,之前投入15万元的股票,市值却仅为5.6万余元。当他依合同要求补足本金,并索取3.6万元收益时,蒋却不予理睬。
据了解,在今年6月至8月期间,蒋甚至与妻子离了婚,而且他自己所经营的企业有60%的股份转移到了他岳父的名下。
《市场导报》记者从东阳市法院获悉,无奈之下吴先生于近日提起诉讼,状告蒋某夫妇。他认为,二人办理离婚,为的是逃避债务清偿,转移资产。其被欠款项为二人离婚前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蒋某的炒股官司不止于这一起。之前东阳的一位金女士早已将他告上了法院,而且此案已开庭进行过审理。
双方同样签有《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合同规定,金女士出资45万元开户,蒋出资10万元作为保证金并操作股票。当账户总资产低于50万元或发生亏损时,由蒋补足并承担亏损。如产生利润,蒋提取18%后,双方再均分。
然而在合同期满后,账户资金仅剩36万余元。
更为严重的是,蒋某在同一家法院,还有一起巨额借贷纠纷。据说是当地的一位老板拿了3000万元给他炒股,结果亏了750万元。
风险收益条款 遭全盘否定
蒋某在与金女士的官司中,请了专业律师为自己提出了三大减轻责任的理由。
1.委托人曾经操作过股票交易。
蒋认为,在合同期内,委托他炒股的金女士也曾操作过共管账户。既然共管账户由双方共同操作,那发生亏损由他单独承担,违背了公平原则。